【解答】醫療與法學的跨界對話:捐贈者照護指引與 DCD 司法相驗爭議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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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根據簡報,2026年器捐照護指引中,關於「專責器官捐贈者照護團隊」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由原診治的加護病房團隊兼任,以確保照護連續性。
專注於臨床病情判斷與負責家屬溝通安寧照護決策。
✓ 為避免角色衝突,原團隊負責臨終決策,專責團隊則獨立負責器官功能的評估與維護。
當原處置與器官維持相牴觸時,應以原 ICU 團隊之建議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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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在器官捐贈者的標準化生理管理中,為了避免器官低灌注缺血或容積過載,對於血液動力學(Hemodynamics)的目標值(MAP),下列何者為指引建議的維持標準?
MAP 大於等於 55 mmHg
✓ MAP 大於等於 65 mmHg
MAP 大於等於 85 mmHg
MAP 大於等於 100 mmH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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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腦死後的生理風暴常伴隨內分泌崩潰,2026 指引建議的四合一賀爾蒙介入療法(Hormonal Intervention Matrix)中,不包含下列哪一項?
皮質類固醇 (Corticosteroids)
胰島素 (Insulin)
✓ 升糖素 (Glucagon)
血管加壓素 (Vasopress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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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關於腦死器官捐贈(DBD)與心跳停止器官捐贈(DCD)的比較,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DBD 需經嚴格的腦死判定程序,確認腦幹功能完全喪失。
DCD 通常適用於病情末期且同意撤除維生醫療的病人。
目前在實務與法規支持度上,DBD 具備較明確的規範,而 DCD 存在灰色地帶。
✓ DCD 的器官較 DBD 更容易保存,因為在摘取前有較充裕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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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在簡報提及的「宜蘭 DCD 爭議案例」中,主要凸顯了醫療端與法律端的何種制度衝突?
✓ 醫療端爭取黃金時效救人,法律端堅持死亡定義與檢察權責。
醫院內部各科別之間的器官分配優先權爭議。
家屬對於腦死判定標準的不信任與反彈。
醫療法與健保給付規定的條文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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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為推廣器官捐贈意願,台灣近年來推動了哪一項結合科技的數位服務,讓潛在捐贈者在身後能用聲音傳遞心願,並成功讓線上簽署量大幅提升?
器捐元宇宙虛擬實境
區塊鏈器捐意願書
✓ 器捐聲紋卡 (Organ Donation Voice Card)
AI 數位分身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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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為了保護捐贈者的肺部可用性,呼吸器設定應採用肺保護策略(Lung Protective Strategy),指引中建議的潮氣容積(Tidal Volume)應設定為 6 mL/kg(理想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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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依據《人體器官移植條例》與檢察實務,檢察官相驗的對象是「病患」而非「屍體」,因此檢察官有權直接干預加護病房內的急救醫療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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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關於心跳停止後器官捐贈(DCD),對於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的個案,依據現行法規,只要家屬簽署器官捐贈同意書,醫療團隊即可逕行撤除維生醫療並摘取器官,事後再通知地檢署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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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為了解決司法相驗與 DCD 器捐時效的衝突,跨部會研商的未來精進規劃中,建議透過單一窗口(如:地檢端的法醫師與醫院端的社工師/協調師)在撤除維生醫療程序「前」就先通知檢察官並提供相關資料,以縮短摘取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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