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海洋法政-基本素養與本土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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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礁層是指沿岸國領土自然延伸之海底與底土,包括自基線起至200海里的海底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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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海峽或其中線以東海域為國際海峽,適用過境通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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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開放的印太戰略」(Free and Open Indo-Pacific, FOIP),強調結合印度洋與太平洋地緣戰略。其核心理念包括保障海上通行自由、強化民主夥伴合作、建立區域安全秩序及對抗中國影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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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燃油導致我國領海海域海洋污染是適用我國領海與鄰接區法追究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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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宜船(flag of convenience),係指依造船舶登記國法律登記船舶所有權而取得該國船籍,但實際是由外國人所有之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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鄰接區(Contiguous Zone)是指沿岸國領海外側,最多延伸至基線24海里內的海域。此區域不屬主權範圍,但沿岸國得以執行部分海關、移民、稅務與衛生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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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船舶享有沿岸國領海「無害通過權」,即是外籍船舶得不經允許連續而快速通過他國領海,但不得危害沿岸國和平、秩序或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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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灰色地帶侵擾(Maritime Grey Zone Intrusion)指的是介於和平與武裝衝突之間的活動,通常由國家或非國家行為體實施,目的是在不直接引發全面衝突的前提下達成政治、軍事或經濟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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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產業包括造船業、海運業、物流倉儲業、港埠業、漁業等,是整個海洋產業的結構,亦是海洋產業分工體系下的供應鍊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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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1906年海上保險法被聯合國國際貿易暨發展委員會譽為事實上的國際法(de facto international legal regi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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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委員會是第一個設立在南臺灣的中央部會,負責國家總體海洋政策、海域安全、海岸管理、海洋保育及永續發展、海洋科技研究與海洋文教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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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領海範圍是從領海基線起算向外延伸不超過20海里的海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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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海的五大自由,包括航行自由、飛越自由、鋪設海底電纜自由、捕魚自由、科學研究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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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位居第一島鏈的地理中心,控制巴士海峽與臺灣海峽,是中國海、空軍、航運向外的關鍵瓶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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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屬經濟區係指從沿岸國的基線起算,延伸至最多120海里的區域。沿岸國在該區內對自然資源享有探勘、開發、保育與管理的主權性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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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年聯合國漢堡規則公約被譽為「海洋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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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的法源來自國際硬、軟法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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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1年聯合國大會2758號決議,並未處理臺灣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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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四面環海,對於海洋資源、經貿發展、國家權益與國家安全,必須仰賴海洋利用海洋,而與海洋有緊密之依存與利害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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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運送係維繫臺灣經貿發展之命脈,係臺灣海上生命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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