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IRB】人體研究與利益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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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研究機構而言,機構利益衝突為機構相關案件之執行、審查或監督,受到機構財務利益或機構行政主管個人利益不當之影響,對機構作為學術研究機關應維護科學研究之客觀性、學術公信力、研究資源之公正利用、研發成果之公共分享、對職務之忠誠義務及保護研究對象權益等利益帶來風險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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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衝突之處理模式可能有:
撤除所有的財務利益與個人非財務關係
公開揭露所持有之財務利益及個人非財務關係
涉及利益衝突的研究計畫人員迴避部分的研究,例如避免執行取得研究對象同意或是資料分析等工作
以上均有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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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種利益衝突的嚴重程度不同,因此有不同的規範模式以為因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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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公共資源之合理分配,中研院就研發成果已經完成專屬授權者,研究人員(包括研究技術人員)可以再以公部門經費從事涉及該專屬授權標的範圍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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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研究機構而言,義務衝突為機構人員基於職務應負之職責,與其同時接受其他機關(構)委託或其他契約關係所負之職責,產生衝突,對機構作為學術研究機關應維護本要點第一點之利益帶來風險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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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各種產學合作與技術移轉潛藏的誘惑與危機,對學術研究社群造成的負面影響與利益衝突爭議,故「利益衝突」應該受到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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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構會訂定相關研究計畫利益衝突審議負責單位,以中央研究院為例,人體研究相關利益衝突事項,由中央研究院醫學研究倫理委員會管理及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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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衝突可能影響面向有:
資料蒐集分析與解讀
實驗選擇
研究機構管理政策之決定
以上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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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機構之研究人員、研究技術人員及行政主管應依機構所訂之利益衝突管理相關規定,本於誠信主動詳實向該機構利管業務單位揭露其財務利益,由利管審議負責單位審議其是否產生利益衝突,並決定其管理及迴避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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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研究機構而言,個人利益衝突為相關人員基於職務所為之專業判斷和行為,受到個人利益不當之影響,對研究機構作為學術研究機關應維護科學研究之客觀性、學術公信力、研究資源之公正利用、研發成果之公共分享、對職務之忠誠義務及保護研究對象權益等利益帶來風險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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