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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 | 所保障的「兒童」是指未滿幾歲之人?(請選出 最正確完整的答案) |
| 未滿16歲之人 | |
| 未滿12歲之人 | |
| ✓ | 未滿18歲之人 |
| 未滿7歲之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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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 | 依照我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的規定,成年人若故意對兒童及少年犯罪,相較於成年人對成年人犯罪,在刑度上有何差異? |
| 應宣告緩刑 | |
| ✓ | 應加重其刑 |
| 應處以死刑 | |
| 應減輕其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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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 | 依照我國現行<民法>的規定:「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下列關於行使懲戒權的敘述何者「錯誤」? |
| ✓ | 運動教練經由兒少的父母授權及同意之後,就可以基於管教目的,體罰兒少 |
| 父母為管教兒少的非行,雖然可以對兒少施加懲罰,但懲罰方式若逾越必要範圍,甚至導致兒少受傷,仍可能有刑事責任 | |
|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有懲戒權,但懲罰的方式,必須是為實現教育目的所適當及必要 | |
| 衡量懲戒權行使是否逾越必要範圍的標準,隨著教育思想的轉變而調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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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 | 教練為管教球隊的球員,命球員晚上不准睡覺、罰站、罰跪、自己把襪子塞進嘴巴等,即便球員沒有受傷,教練仍可能會構成我國刑法規定的哪一個犯罪行為?(請選出最可能、適合的答案) |
| 傷害罪 | |
| 妨害名譽罪 | |
| ✓ | 強制罪 |
| 恐嚇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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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 | <兒童權利公約>一般性建議中,有關保障兒童有免受體罰、暴力侵害等權利部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 倡導暴力零容忍 | |
| 對兒童羞辱、貶抑、嘲諷、恐嚇或強迫兒童做不舒服的姿勢也屬於身心暴力 | |
| ✓ | 兒童權利委員會拒絕接受任何對兒童採用暴力和污辱形式懲罰的理由,因此反對任何紀律的概念 |
| 若出於保護兒童所需,可適當對兒童採取干預行為,但所使用的方式必須安全、和情況相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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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 | 「締約國應確保管轄範圍內的每一個兒童都享有<兒童權利公約>所揭示的權利,不因為種族、性別、國籍、身心障礙…等之不同而有差異」,這是<兒童權利公約>四個一般性原則中的哪一個原則? |
| ✓ | 禁止歧視原則 |
| 兒童的生存及發展權 | |
| 兒童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 | |
| 兒童有表達意見的權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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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 | 下列關於的敘述,何者「正確」? |
| <兒童權利公約>的英文簡稱為「CRC」 | |
| <兒童權利公約>在我國具有與國內法律相同的效力 | |
| <兒童權利公約>倡導暴力零容忍,所謂「暴力」,包括:肢體暴力、精神暴力、性剝削等任何對於兒童的身心不當對待 | |
| ✓ | 以上皆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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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 | 暴力侵害兒少和虐待兒少的行為,可能對於兒少造成什麼影響? |
| 可能對兒少造成致命或非致命的傷害 | |
| 可能造成兒少感覺恐懼、焦慮、不安全感、被排斥、自尊受損 | |
| 可能導致兒少出現逃學、反社會、關係惡化、被學校開除、觸犯法律等發育和行為方面的後果 | |
| ✓ | 以上皆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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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 | 若您是一位重視兒少權益且具備性平意識的運動教練,在兒少運動教學場域中,您可以怎麼做? |
| 安排訓練課程時,會注意符合學員的年齡、身心發展狀態及學習階段,並且留意即便是相同年齡的學員,能力仍可能有個別差異 | |
| 尊重學員的身體自主權,若因指導或示範動作,必須碰觸學員肢體,先徵詢學員同意,且避免碰觸敏感部位,並細心覺察學員的反應 | |
| 在激勵學員時,採用正向的語言,不使用嘲諷、羞辱、貶抑或其他有辱人格的言詞 | |
| ✓ | 以上皆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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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 | 運動教練若對於兒少實施身心暴力、性侵害、性剝削等不法侵害行為,可能構成的相關法律責任,以下敘述何者「正確」? |
| 可能須負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 |
| 可能被處罰鍰、解聘 | |
| 可能構成刑事責任,被判刑 | |
| ✓ | 以上皆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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