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114年度「強化我國輸出食品之數位管理制度業者說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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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確保食品出口流程順利,業者應依各國規定進行前置作業準備,優先確認產品類型與預定輸出國家,其產品是否符合該國對該類食品之定義,並瞭解產品是否屬於特別規範之動物源性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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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食品出口皆需防檢署核發檢疫證明書,無論是否含動物性原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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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輸銷至中國的食品企業,僅限18類特定食品須主管機關推薦註冊,其他食品可自行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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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輸銷所需文件因不會更新,業者每次辦理申請時,無須至食藥署官網「外銷加工食品專區」或輸銷平台,確認所用資料是否為最新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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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業者需定期查閱輸入國官方公告或透過專業管道掌握法規動態,並儘早調整產品設計與文件內容,將能有效因應法規變更,避免因不符最新規範而遭退運、滯留或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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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外銷申請前置作業準備,何者為非?
確認欲出口之產品類型、目標國家
僅需出口商自行開立證明文件即可完成申請流程
遵循目標國主管機關要求、進口相關規定
確保產品需符合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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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者欲瞭解輸銷流程及數位申辦服務,應使用食藥署哪個平台?
食品業者登錄平台
食品輸銷衛生安全整合管理平台
國貿業者登記平台
食品追溯追蹤管理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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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輸銷申請對象,何者有誤?
新加坡:含肉率 >5% 及加熱條件 F0 值 ≧3 之禽肉、豬罐頭食品製造加工業者肉罐頭及蛋品
越南:有意輸銷乳加工品至越南業者
馬來西亞:我國乳加工品製造工廠
韓國:我國可輸銷乳加工品(含乳加工品及冰淇淋)及蛋加工品(含皮蛋及加熱蛋製品),申請者須為我國乳加工品或蛋加工品製造工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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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銷加熱處理肉類產品至紐西蘭,下列何者為主要審查重點?
工廠登記證明文件僅提供中文版本
非我國肉品加工製造工廠可申請
原料來源無須使用紐國核可原料肉品
落實生物安全計畫(B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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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統計,我國輸銷不合格案件之常見問題,應加強控管,何者為非?
出口產品僅需符合我國法規即可,無須留意輸入國食品管理規範之更新情形
貨證不符、境外食品生產企業未註冊或標示錯誤,屬於行政程序與標示管理範疇,透過事前檢核可有效避免
針對病原菌檢出、產品汙穢、骯髒或不衛生等情形,應加強加工製程之衛生條件管理
歐盟規定部分食品添加物不得用於迷你果凍杯或迷你果凍膠囊產品,若擬出口果凍類產品至歐盟,應符合其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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