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新北青年工程倫理廉政論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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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根據《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廠商若有違法或重大違約情事,將被公告為「不良廠商」。此制度的主要法律效果為何?
由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該廠商之公司登記。
✓ 在特定期間內禁止該廠商參加政府採購之標案。
自公告日起,不得再承攬任何民間工程或私人採購案件。
停止該廠商申請政府各項補助及獎勵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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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政府採購法第101條規定,若廠商有政府採購法所列重大違約或不法情事,可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列為拒絕往來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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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受政府機關委託辦理公共事務的民間建築師或技師,在法律上可能被認定為「委託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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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在貪污治罪條例中,必須實際上收受金錢後才構成收賄罪,僅口頭要求金錢則不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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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收賄罪」的構成包含三個階段的行為。下列哪一項行為「不屬於」該罪的既遂階段?
期約。
要求。
✓ 行求。
收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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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是建築法、建築師法及營造業法的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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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在建築師索取 5% 回扣的案例中,即便最終沒有拿到錢,為何法院仍判定構成犯罪?
因為他是慣犯。
✓ 收受賄賂罪構成要件包含「要求」、「期約」、「收受」三個階段,只要開口要求即構成犯罪。
法律規定只要有「意圖」而未行動,仍須負擔刑事責任。
因為其已造成工程進度延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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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法律上的「對價關係」在賄賂案件中是指什麼?
✓ 給予的好處與公務員職務上的具體行為有交換關係。
廠商獲利後的分紅。
給予的金額必須剛好等於工程利潤。
雙方互贈禮物的價值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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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在「設計與監造皆出問題」的案例中,技師負擔的是何種等級的法律注意義務?
與處理自己事務相同注意義務。
只要不是故意犯錯,即可免責。
✓ 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
重大過失注意義務,僅於明顯疏失時始負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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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影片中提到,若建築師因索賄不成而刁難廠商,進而影響工程品質,除了刑事責任外,還可能面臨何種專業處置?
自動喪失所有民營工程的承攬權利。
僅須賠償廠商在被刁難期間所受的損失。
由公共工程委員會私下罰款並公告姓名。
✓ 移送建築師懲戒委員會,視情節予以停止執行業務或撤銷、廢止開業證書等懲戒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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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法律是倫理道德的最低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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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的採購契約範本中,嚴禁廠商對機關人員有任何不當利益之餽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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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在工程實務中,若發現設計圖說有明顯安全疑慮,營造廠的技師應採取何種正確行動?
完全照圖施工,責任由設計者自負。
✓ 提出圖面釋疑並與設計、監造單位溝通確認。
私下修改圖說並施工。
直接向媒體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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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技師在辦理簽證時,若因計算機按錯導致結構計算錯誤,可主張非故意而免除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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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工程人員在報告中使用舊的照片或他案照片來辦理驗收核銷,可能觸犯「業務登載不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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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在橋梁檢測案例中,廠商拿舊照片交報告被判處「業務登載不實罪」,下列何者敘述正確?
✓ 事後若良心發現趕快抽換正確照片,仍無法免除已發生的刑事責任。
只要橋梁最後沒有斷裂,這種偽造照片的行為就不算犯罪。
只要是受雇員工自行決定上傳假照片,公司負責人就完全不需要負擔任何責任。
這種便宜行事僅屬於單純的民事契約違約,並不會觸犯《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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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針對論談案例三中模板支撐倒塌的公安事故,專家指出設計、監造與施工三方共同的缺失可能導致嚴重的連帶責任。在此脈絡下,「監造方」的主要職責是什麼?
直接動手操作施工機具。
僅負責在完工當天到場拍照。
✓ 查核廠商是否按圖施工及追蹤缺失改善。
代辦行政機關的所有會計帳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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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當上級指示與法律規定有衝突時,受雇人應優先遵從上級指示以求自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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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當廠商面對監造單位的索賄要求時,若為了求工程順利而「配合給付」,廠商在法律上的風險為何?
只要廠商能完全證明自己是被迫的,就能完全免責。
僅需負擔民事違約責任,無刑事責任風險。
因廠商為被害人,不需負擔刑事責任。
✓ 可能構成貪污治罪條例中的行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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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若發現上級指示做違法或有安全顧慮的事項,基於職場服從,基層工程人員完全不需負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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